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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如下主要任务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如下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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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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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湖南等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省份为重点,强化镉等重金属污 染源头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以用途变更为“一 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利用;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 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 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 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 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 年 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 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生态环境部、农业农 村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湖南等矿产资源开发 活动集中省份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无序 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 存量。优先整治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的矿区,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 出区域为重点,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选择一批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 (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 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 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生态环境部负责)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 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地方生态环 境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负责)
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 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 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 排放。(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 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在长江中下游等南方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各省份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全面 推进落实。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 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 湿等措施。国家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省(区、市),成立安全 利用类耕地专家指导组,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探索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监测。加 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 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 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 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和风险评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 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 态空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 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 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设区 的市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 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 后再投入使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 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 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 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利用卫星遥 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 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 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 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 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 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生态环境部、发 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在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等区域,开展一批耕地安全利用重点县建设,推动区域受污染耕地安 全利用示范。在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等 区域,继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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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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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 治管理体系。扭住“双源”,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减存量;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地下水型 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地下 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 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选择15 个左右典型地级市,综合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因地制宜开 展典型环境问题监管,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 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 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 2023 年,完成一批化 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 污染调查评估;到 2025 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 估。(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 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地方生 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 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原地浸矿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探索油气采出水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针对迁移 性强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兼顾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宜 的修复技术,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完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 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方法,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 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 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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